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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委职责

信息来源于:鹤峰在线 发布时间:2013/11/10
一、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及民族工作方面的议题。

二、视察农业、民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农业和民族等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三、对已公布的有关农业及民族方面的单行条例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意见。

四、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县农业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县政府有关农业及民族工作方面的不适当决定、决议、命令、指示、规章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六、调查和检查有关农业、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全县农业、民族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七、承办上级有关农业、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负责常委会相关议题视察(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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