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委职责
信息来源于:鹤峰在线 发布时间:2013/11/10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全县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为中心,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具体事宜,促进本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依法提出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议案。
审议和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议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或办理结果的报告;
三、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质询案;
五、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工作的报告和专题汇报;
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县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七、组织或参与调研、检查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
八、办理和督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提出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议案。
审议和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议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或办理结果的报告;
三、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质询案;
五、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工作的报告和专题汇报;
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县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七、组织或参与调研、检查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
八、办理和督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